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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中介以租房为饵行骗:住户刚交完房租就被逼搬离

来源:北京晨报  陈琳 青岛房掌柜  2016-12-05 12:03:20
[摘要]王先生刚住进隔断房俩月,中介就以“扰民”为由强行要求其搬离,中介不仅砸了王先生合租室友的隔断房“示威”,且合租房内4户均被盗
  几家公司实是同一伙人

  据了解,岳各庄工商所辖区接到投诉最多的是4个公司,就是上述的东方华瀚、晟盛房地产经纪公司、房海顺通和房海恒通。但工商部门并没有在系统里查询到房海恒通的公司信息,经工商执法人员核查,房海顺通已不在原址经营,房海恒通的经营活动目前无法追查。

  另外三个公司,虽然拿着不同的营业执照,但有证据证明这几家公司背后实际是同一伙人。主管合同纠纷、投诉的副所长沈迎春介绍,他们接到的东方华瀚和晟盛房地产经纪的投诉中,有绝大多数都是在东方华瀚当时在金隅时代广场2704的办公地签的合同;而当时在调查东方华瀚时,出面接待工商执法人员的负责人,后来在调查房海顺通时,又出来负责接待;在查封房海顺通公司的合同时,这个人竟然拿出了保险柜钥匙,而且也知道保险柜的密码。

  沈迎春表示,这些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,也没有超范围经营,租户大多数是在房屋内签订合同,出了事儿才去中介公司找,工商部门很难取证。因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,当事双方是否接受工商、房管等部门的行政调解,不具有强制力。而即使有租户在权益受损后以“诈骗”、“欺诈”向110报警,属地公安派出所也只能是采取“灭火”的方式,以“协调、说服”中介退还一部分费用为主。这也就是为什么“黑中介”有恃无恐,越来越猖獗。

  而由于以这种方式租房子“来钱快”,沈迎春说,造成的直接损失是受害者的房租,而间接损失则会带动越来越多想不劳而获的人加入到“黑中介”的行列。

  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,此前北京晨报报道中涉及的投诉案件,海淀区大钟寺派出所已于11月1日立案,受理王先生等人上报的被敲诈勒索一案。目前此案已移交至海淀公安分局预审。据租户周先生介绍,11月22日,警方抓捕了东方华瀚多名工作人员,其中有6人被刑拘,目前正候审。

  律师

  支招

  若构成犯罪 可通过公安追缴赃款

  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悟江认为,非法中介披着合法经营的外衣,比如办理了营业执照,公章、财务章等一应俱全,日常经营中也对外签订合同,但从事的却是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。像上述中介公司的行为长期、大量、反复存在,就不仅仅是民事纠纷的性质了,已经涉嫌犯罪。

  首先,这些中介公司涉嫌强迫交易罪。非法中介在租房合同签订后,以扰民为借口,采取砸门、换锁、断电、恐吓等方式逼迫租户搬离,符合我国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的规定,即以暴力、威胁手段,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。

  其次,还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。非法中介在租房合同签订后,收了租户的房租,但不给房东交房租即失去联系,符合我国刑法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,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数额较大的行为,本文非法中介的客观表现符合“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、货款、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”的规定。

  对于打击此类行为,林悟江认为,鉴于对非法中介管理上可能涉及多个政府部门,比如,群租(住建委)、市场秩序(工商)、诈骗(公安部门)等,建议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及时介入,统一行动,以最有效地打击此类非法行为。

  对于租户维权,如没有构成犯罪,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要求返还租金、赔偿损失等,但如果构成犯罪,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追缴赃款的方式返还租金等涉案款项。

  林悟江表示,避免自身财产损失最根本的方法还是要做好自身的防范,比如租户在选择中介时,不要轻信承诺,更不要一次性交付大额的租金,尽可能选择那些成立时间较长、信誉较好的中介公司等。

  记者

  手记

  赶走黑中介起不到震慑根治作用

  目前看来,工商部门对付这些被消费者投诉较多、影响较坏的中介公司,只能采取“土办法”,就是协调企业经营场所出租方把该类企业“赶走”,但这种方法只能解一时之急,远远不能解决问题,更不可能起到震慑和根治的作用。据记者了解到的情况,为了避免投诉集中引起相关部门关注,这些中介公司“打一枪换一个地方”,有的中介公司甚至跑到远郊区注册公司,在网站上发租房信息,在隔断房里签合同。

  以丰台岳各庄工商所为例,今年以来,工商部门已与区房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执法协作、信息共享和联合整治,对违法经营行为加强针对性监管,但总体看来“监管难、难监管”的情况并没有明显好转。目前,“黑中介”的上述行为,已不只是行政监管和执法能解决的问题,用岳各庄工商所所长付强的话说,“已经成为侵害首都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毒瘤”,存在潜在的刑事犯罪风险。因此需要尽快明确和统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,以职能合力弥补法规漏洞,切实促进首都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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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陈佩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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