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,助力巩固和提升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示范城市创建成果,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
《管理办法》采取信用分级评价、分类监管的方式,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、缴存单位,以及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合作银行、房地产企业、中介服务机构等作为信用主体,根据其信用状况区分认定为守信(A级)、一般失信(B级)、严重失信(C级)三个等级,并实行不同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。
据了解,缴存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,评定为信用A级,应当列入守信激励对象名单:(一)以真实、合法、准确的材料和信息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;(二)按合同约定按时、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;(三)遵守信用承诺制度;(四)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。
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评定为信用B级,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:(一)通过伪造证明材料、虚构住房消费行为、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;(二)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(含3期)记录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(含6期)记录;(三)应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。
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评定为信用C级,应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:(一)通过伪造证明材料、虚构住房消费行为、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,经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仍不改正;(二)曾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诉讼的,或因其他诉讼,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;(三)应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。
《管理办法》紧密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,将不缴欠缴公积金、骗提骗贷公积金、逾期偿还公积金贷款等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,按照信用等级分别给予暂停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、通报信用主体单位、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等惩戒措施,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、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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