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中全会前,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“383”改革方案涉及“小产权房转正”的内容,引起市场上疯狂的猜想。受所谓“小产权房转正”与错误解读的利好消息大刺激,深圳买小产权房像买菜、北京小产权房月涨千元、广州小产权房翻倍上涨等热闹现象。2013年11月15日,三中全会通过的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为重要一项。《决定》提出:“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,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、租赁、入股,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、同权同价。”一些研究机构与专家学者及媒介对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”的政策存在误解,错误的解读成“宅基地入市、小产权房转正、农地入市。”从改革的难度与立法的推进及利益的瓶颈、实现的过程四个方面来看,未来五年-十年,宅基地入市、农用地入市、小产权房转正基本没指望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即便实现入市,也不会大规模增加,更加不可能一刀切。在无法大规模增加全国的商品住宅,更别想会冲击商品房价。
宅基地、农用地、小产权房未来几年内不可能实现与国有用“同等”(即同地、同权、同价)入市。而“工业、商业、综合”等性质的经营用地,实现入市则最有可能。2008年第十七届三中全会土地改革就“高定调”提及:“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。”2013年第十八届三中全的“公报与决定”把“逐渐”砍掉,成为土地改革最新的进展。五年过去了,土地制度改革依然未动真格,实施效果不好。涉及巨大的利益分割,关乎地方土地财政与农民权益及土地产权流转,改革阻力可谓重重。土地制度改革最关键是目前无法突破“城乡二元制”与“产权制”及“土地管理法”、“土地财政”的四大瓶颈。按照《宪法》和《土地管理法》的相关表述,农村建设用地只能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内部使用,如果外部使用,就必须经过征地,进行农转非。(涉及的法律条文参见《土地管理法》第43条、第44条等规定)。这些法律将农村建设用地限制在农村内、在本地流转,由此带来农村建设用地在内部流转中的增值空间减少。
一是“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”这个限定很重要,说明《决定》制定者的谨慎态度。这句话与后面的征地相关表述是连在一起的。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放开,而征地范围缩小,以前一些非公益性的征地项目,用于商业开发的征地项目将缩小。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,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将土地分为农用地、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。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,控制建设用地总量,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。农用地包括耕地、林地、草地、农田水利用地、养殖水面等;建设用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、工矿用地、交通水利设施用地、旅游用地、军事设施用地等;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。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又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。其中经营性用地,主要是指村组织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、转让给企业和个人使用,多数已经成为厂房、仓库、商业市场等。但是,宅基地并不属于经营性用地。按《土地管理法》,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。宅基地属于农民的基本保障范畴。
按照《土地管理法》第60条、61条、63条等规定,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参与联营,但不得出让、转让或者出租;但是,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,因破产、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。这次《决定》将原来打着擦边球的一些行为开了一个口子,其主导思想就是在于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,赋予城乡、工农同等权利。意味着以乡镇企业用地为主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,将率先实现入市,与国有用地“同等、同权、同价”。事实上,在工业化、城镇化程度最高的广东,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早就大量存在,而且早就存在以出让、转让、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隐性市场。据广东省国土部门统计,珠三角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,实际已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5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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